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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

依教育部109年01月20日臺教高(四)字第1090011022號函辦理。

 

二、

申請方式:依「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」(以下簡稱本計畫)第4點第2款第3目規定,請學生於109年3月20日前檢附相關文件向學務處生活輔導組李錫勳先生主動提出申請,逾期不予受理。

(一)108學年度第1學期已通過所得及財產查調之申請學生,學校無需複查,惟仍請學生檢附申請書、租賃契約影本、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等文件。 

(二)初次申請者,請檢附107年度家戶所得清單、不動產清單、申請書、租賃契約影本、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等文件。

(三)上開申請資格、補貼額度及辦理方式,如有疑義,請參閱本計畫第4點第2款規定。

 

 

附件:

1091200496_1_ATTCH1

1091200496_2_ATTCH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