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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天主教旅美華人教友聯誼會紀念于故樞機獎助學金實施辦法」

第一條 獎助名額及金額:依照該學年度孳息多寡而定名額,每名獎學金肆仟元整。

第二條 申請資格: (一)品行端正,無不良嗜好。 (二)學業優良,其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在 80 分以上。 (三)家境確屬清寒。 (四)未申請其他獎助學金者(本校頒發之輔仁書卷獎除外)。

第三條 申請資料: (一)申請表 (二)上學期成績單 (三)全戶戶口名簿影本 (四)導師推薦函 (五)自傳(含家庭概況)

第四條 申請時間:每學年度第二學期辦理,截止日期依學務處公告。 第五條 本辦法經學生就學補助基金管理委員會議通過,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。修正時亦同。